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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账不还成被告 姓名不同法院犯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11:1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在新郑办食品厂的张天峰,赊给了贾松梅价值1700元的豆制品,没想到贾松梅却在欠条上签名“杜松梅”,拒不还钱,张天峰一气之下,将“杜松梅”告上法庭,法院判“杜松梅”败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在执行判决时,欠钱的“杜松梅”却拿出身份证证明她是贾松梅。

  昨天上午,在二七区人民法院,记者见到了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段涛。作为该起案件

的执行法官,他告诉记者,2004年初,一个名叫松梅的客户,从张天峰那里赊了1700元的豆制品,并打了欠条,对方签名“杜松梅”。随后,张天峰再三找“杜松梅”催要还款,但是“杜松梅”一直拒绝。无奈之下,张天峰将“杜松梅”告上了法庭。

  据段涛讲,2005年4月25日,在张天峰的陪同下,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法警将传票送到“杜松梅”处,但“杜松梅”称“找错人了”,也没在传票上签字。“我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传票送达,予以立案。”

  段涛说,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不影响法官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很快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张天峰胜诉,判决被告“杜松梅”于判决书生效十日之内支付原告张天峰货款1700元。

  由于“杜松梅”拒不履行判决,法院执行局在强制执行时,“杜松梅”提出了执行异议,她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称她不是“杜松梅”,而是贾松梅,她本人与此案无关。法院法官犯了难。

  二七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件的王法官,拿着张天峰胜诉的判决书说,原告提供的欠条主体是“杜松梅”,起诉的主体也是“杜松梅”,法院判决败诉应该偿还债务的主体也只能是“杜松梅”。至于出现目前这种尴尬局面,王法官表示,当初原告张天峰没有核实欠钱者的真实身份,只是凭感觉让她打了一个虚假欠条,给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被动。

  张天峰的代理律师称,他们将以恶意欺诈的名义,对贾松梅进行起诉。记者试图采访当事人之一贾松梅,但她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记者王勇通讯员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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