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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村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咋成了新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18:00 光明网
唐建华

  为保障农村教师的工资福利,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日前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6月4日新华网)

  目前,我国农村教师待遇并不理想,农村教师的工资低,工资遭到拖欠、克扣的现象屡见不鲜。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的要求看似十分“人性化”,但笔者没感到丝毫欣慰,相反的是十分心痛。

  “农村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是新闻么?不是的。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然而,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就教师工资联合发文的要求成为一条新闻的事实告诉我们:目前,农村教师的实际待遇低下已成为一个共性的问题,他们享受的实际待遇跟不上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步伐。

  促使这一共性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教师福利待遇问题一般由各个学校自己解决,而农村学校不象城市学校,它们没有校办工厂,没有择校费,也就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老师拿到的仅仅是工资本身;其次,对教师工资,我国实行的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政策。国家给出涨工资的政策,同时要求地方政府落实,但是经济发展的一些乡村根本就没办法解决教师的工资问题;第三,我国农村教师的编制存在问题。一个学校教师编制与它所得的教育经费是成正比的,而师生比是决定编制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令人担忧的是,我国许多农村学校有编制,却没有人,有时不得不拉几个代课老师来补足编制规定的教员,把教师收入拉下了。

  2005年11月10日的《南方周末》刊发了一篇题为《你并不孤单——致全国60万代课教师》的文章,对农村代课教师表示高度关注和赞扬。其实,何止是代课教师,还有许多其他的农村教师需要乡亲的体谅、有良知的人的感动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改善。就“农村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来讲,我们的期待是:它以后不再是一些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反复强调的“新闻”,而是成为农村教师共同享有的既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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