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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掺水"全场打折"将被罚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1:2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郭春虹实习生李奇真)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石家庄市商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会上获悉,“全场打折”等促销措施将慎重使用,零售商也将不得再强迫供货商参加任何不愿参加的促销活动。

  当天公布的由石家庄市整规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等联合发布的《石家庄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商场、超市等零售商要如实宣传各种促销

活动,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标称“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及活动不得有贬低同行或竞争对手的内容或方式。

  另外,对零售商开展以下形式促销活动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是打折让利,零售商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等有关情况;如果是购物返券,零售商应当提前明示,其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有奖销售。零售商应当明示其所设奖品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做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如限时购物,零售商开展限期促销活动,应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的促销活动,不得开展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购物活动。

  当天发布的《石家庄市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规定,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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