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员工如厕超次数要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2:48 华夏时报

  “一些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倒是对员工管理的规章规定得很明白,但这些规章往往10条中有9条是对员工的处罚措施,甚至连去几次厕所都作了规定,这都有悖劳动法规!”日前,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吴晖气愤地说。

  “十规九罚”缘于“法不治罚”

  对于企业用工领域长期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劳动保障部门应该了然于心。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应该以随时跟踪调查的主动态度深入各用人单位,通过查阅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暗访企业员工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不能按部就班、浅尝辄止地搞粗放式执法。发现有违国家劳动法规的企业行为,无论性质严重与否,都应依法给予严惩。但从广州市劳保部门透露的信息看,企业“十规九罚”的蛮横式管理行为,也是在常规检查中才发现的,并且至今也没有看到或听到哪家企业因此受到严厉制裁的消息。显然,“十规九罚”规章的泛滥,正是劳动保障部门疏于从严监督与惩治的结果。

  在企业盲目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今天,企业必然会把劳动力作为“攫取效益”的主要资源。近年沿海地区“血汗工厂”的不断曝光,即证实了这点。因此我认为,既然国家早就出台了劳动保障法规,职能部门就应该坚决依法律手段惩治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让国家法规真正起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否则,职工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张麦)


作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