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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张冲波蒙冤根于司法地方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2:49 东方早报

  河南卢氏县人张冲波因写批评报道,被贪官书记杜保乾罗织罪名陷害入狱。可是他没想到,在贪官被捕后,还自己清白的申诉案却卷进了上诉、驳回重审、不服再上诉的怪圈。几年过去了,张冲波的“黑名”还无法洗清,无奈之下,他只好越级上访。

  该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当然是杜保乾的陷害,但杜保乾之所以能达到其目的,根本原因又在于杜保乾有能力指使当地的公检法来罗织罪名致张冲波入狱。因此,问题出在杜保乾

身上,而根子却是在司法的地方化体制上。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从张冲波案来看,司法机关却屡受杜保乾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无法实现。如报道所说:“法庭审理后,合议庭、审委会的意见都是‘无罪’,但因杜保乾的压力,法院被迫对张冲波作出有罪判决。”而法院之所以会在这种压力下改变决定,其原因就在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作为卢氏县一把手的杜保乾,可以随意决定主审法官个人、法院领导人乃至法院的命运,那么谁敢不听话呢?对此,汉密尔顿作过精辟的诠释:“就人的天性而言,控制了某个人的生存,就控制了某个人的意志。”

  司法作为法律仲裁者,必须做到中立才能公正,如果司法机关受到地方的控制,那么在关系到地方经济利益和涉及地方领导人的案件中,就不能坚守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某某行政区命名的法院是国家的法院,而不是该地方的法院。司法的地方化必然会损害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司法的公正不能得到保证,类似张冲波案就仍然可能会重演。

  事实上,逐步改变司法地方化的现状,也为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文件所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规定,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采取措施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探索实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的提名制度;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这充分说明,改变司法地方化的现状正逐步成为一种共识。

  贪官书记杜保乾已经入狱,但张冲波的冤案还没有洗清,这是杜保乾干涉司法、司法地方化的后遗症的体现。因为,司法机关一旦对张冲波进行了定罪,如果要改判其无罪,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就面临着办错案责任的压力,因此,原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就会趋于坚持原有结论。因此,在这种受到地方领导干涉案件的重审问题上,我认为不能再由原审的司法机关重审,而应当由更高一级的司法机关或者由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来审理,这样才能做到程序正义和洗清张冲波的冤案。

文 杨涛 任大刚 刘景 徐德芳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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