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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妨多些合法理的平民经济运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2:51 东方早报

  在中国一些行业(例如房地产及银行等)的校正与治理过程中,人们往往忽略了一股本不应忽略的力量———有法理依据的平民经济运动。

  所谓有法理依据的平民经济运动,就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在公共经济领域唤起人们的监督、维权意识与行动。这显然与先前在一些人提出的“不买房”设想有所区别。“不买房”其实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其行为主体与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群

体其实是两码事。试想,如果我们并不是简单的说“不买房”而是要求揭露房市欺骗行为,让人们以信息、实物等切实有效的证据或法理为由揭发房地产商的违规行为,想必这一集体行动的影响力与持续性,将远超现在已销声匿迹的“不买房”这一提法。

  当然,“平民经济运动”离不开一位或几位有组织能力、影响力与执行力的“平民领袖”,它的作用在于当人们的集体行为偏离法理的轨道时加以提醒,当受到强势利益群体阻挠时不至于屈服。6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环保局副局长黄细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紧急建议,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暂时叫停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费。用她的话来说,“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建议,反映群众的心声”。

  国内银联跨行查询收费的争论由来已久,虽有不少民众、网友情急之下表示过联合起来抵制,并且拿出了“跨行查询收费不开发票有失法理与公理”,但是这一切并不足以撼动银联及众银行的神经。而黄细花代表其实在无形中充当了平民利益群体维权与表示声音的精神领袖与行动领袖,而这一点,是国内外平民经济运动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有法理的平民经济运动与政府宏观调控的不同在于,后者的行动更容易被治理对象所觉察到;而有法理依据的平民经济运动,说白了便是消费者拿法律武器与众商家不法行为讨说法的行动。这一行动是买卖双方的“当面对质”,同时由于房地产商们无法像往常一样在平民行动群体中找到“贿赂”的对象,对政府在平民行动后将采取的后续治理措施无法预测,这无论从房地产商的心理预期还是现实行为上都能起到积极的效果。

  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语境,政府调控是必不可少的,但也不应忽略平民经济运动的影响力与建设性。由于经济行为的影响不局限于当前利害,所以政府部门在决策时通常要考虑未来的经济状况,然而由于市场与制度的局限性,经济政策无法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于是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配以平民利益为主体的行动“佐料”。以使得市场不法者不再像原先一样有恃无恐,更使广大的普通民众,能对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与自身福利,形成一个长期的理性预期。

文 东方愚 任大刚 刘景 徐德芳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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