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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哲信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3:2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建设)6月7日下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杨哲信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6.8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初起至2005年3月,杨哲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计人民币96.8万元,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2003年3月至5月期间,杨哲信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提供便利条件,并指使他人私刻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杨哲信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9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提供便利条件,并指使他人私刻公章,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杨哲信在案发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犯罪事实,庭审中能够继续如实供认,应视为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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