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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丢失车辆该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5:1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事件:2005年3月20日,张某与自己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的电动自行车停车费5元/月,由物业公司负责看管,但未就车辆丢失后的责任进行约定。2005年5月8日,张某发现停在自家楼下的电动自行车不翼而飞,张某立即报警并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此事。物业公司称,电动车是小偷偷走,自己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该赔偿,建议张某待警方追查到小偷后向小偷索要。张某认为,物业公司只收费不负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律师观点:法律规定,无偿保管合同,保管方可以轻过失免责,只有存在重大过失时才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方应负起管理人的义务,对于较轻过失也不免责,因保管方保管不善造成损失,保管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有偿保管合同,虽然双方未就丢失被保管物品的责任进行约定,但由于保管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被保管物品丢失,显然应该由物业公司赔偿。如果小偷被抓到后,物业公司可向小偷追偿。张某在本起事件中享有追究小偷的侵权责任和追究物业公司违约责任的选择权,既然张某选择追究物业公司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就应承担。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王术军陈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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