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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理性看待轻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6:00 光明网
陈庆贵

  江苏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并于昨天正式实施“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给予从轻处理(6月2日人民网)。

  我注意到,江苏这一规定甫一出台,迅即引发网上热议:正方认为此举更体现了人性化,有利于促人向善,反方则认为此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生活所迫难以界定、

容易引发执法腐败和纵容效应等等。

  我认为,评判一项新举,我们应多一点冷静思考多一点理性全面。在我看来,这一新规总体应值得肯定。意见规定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给予从轻处理,有两个方面体现了有的放矢的深意。一个是“因生活所迫”,一个是“初次卖淫”。我们知道,由良家妇女堕落风尘沦为卖淫女,除了为数极少者基于畸形病态的生理欲求,恐怕很难找到非经济方面的导因,无论是为了维系基本生存抑或为了追求奢华享乐。应当承认,在当前不少地区社会财富严重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失业率居高不下、有买淫潜在需求存在的时代背景下,卖淫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在某些地区甚至渐成常态,不能不说有“因生活所迫”而误入娼门甚至逼良为娼(媒体上没少披露)的经济动力。“人之初,性本善”,谁也不是生来就是做娼的料子。在传统道德规范下,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烈女断腕”的美谈,解放后因政府禁娼得力、改造得法、教化得效,出现过数十年几乎无娼的现实佳话。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由于传统道德未能与时俱进而日见式微,新的主流道德标准未能及时建立,一度道德坚壁出现“断层”“裂谷”;另一方面由于不少地区道德教化不力或“说做两张皮”,境外性开放观念和腐朽生活方式趁虚而入攻城掠地,“繁荣‘娼’盛”、“笑贫不笑娼”的道德环境应运而生。“地上本来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对卖淫丑恶现象国人由深恶痛绝到无可奈何直至神经麻木见怪不怪。设若说贫富差距拉大,买春市场需求和卖春市场供给共存一拍即合成就繁荣了娼妓市场,“买鸡找到了卖鸡人”是卖淫死灰复燃的经济根源,“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社会环境则可谓卖淫死灰复燃的道德根源。由此看来,江苏出台意见时虑及经济道德成因而对事主区别对待,表面上是看彰显了人性化,深层次看则体现了实事求是标本兼治的法治理性和追求正义效率的法治精神。

  有论者指出,意见在实施中,“初次卖淫”好打理,“因生活所迫”难操作。诚者斯言。但我以为,“因生活所迫”难操作非但不是否定意见的理由,恰恰相反,而是完善意见增强可操作性的建议。至于有论者“易引发腐败”云云,则是一种建立在对有关部门腐败现状不满和反腐能力不信任预期基础上的主观假设和臆断。我的观点是,个别地区“处女卖淫案”之类的个案腐败不能代表全局,不是否定意见的前提,而是强化管理加大反腐力度的预警信号。如果不用发展的眼光对反腐有一个积极向好的预期,以腐败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药可治的僵化思维作为立论前提,有关部门出台的每项新举都会得出“易引发腐败”的结论,因为每项新举在技术上都做不到天衣无缝,也不可能无懈可击。

  至于说,“从轻处罚”可能客观上产生纵容卖淫效应我更不敢苛同。我宁愿将之看作是一种善意猜测和友情提醒,而不认同这是否定新政的充必理据。退一万步说,即便这种担心成立,也要由实践来验证,因为实践是检真理的唯一标准。更何况,结果是不是这样,谁有料事如神预言成真的本事欤?

  因此,对待轻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的新规,我们应当多一些理性思考,少一些僵化思维和片面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使讨论更富有建设性,才能更有益于意见的出世、实施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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