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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代为受过”为哪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6:00 光明网
魏俊兴

  7年前,兰州某单位一领导因公被陕西某县一人设圈骗款3万元。警方破案追回诈骗款返还时,却以办案费为由扣除了6000元。为拿到本应返还的这些钱,受害者几年来虽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可一直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遂在前不久又一次写信向省公安厅反映。此次,经省厅领导过问并亲自接访,才拿到了被扣款,并听到了厅长的“道歉”(三秦都市报)。

  一起拖了7年的案件,在厅长过问下,终于得到彻底解决,省公安厅还向受害者表示了歉意,结局是比较圆满的。我们在向省厅领导表示赞许的同时,想知道有过错的某县公安局最终是如何对待这件事的,或者说上级是如何对当事单位进行处理的。媒体报道中只讲了市局对其错误做法“提出了批评”。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因办案机关的主观过错,竟拖了长达7年之久,在上上级领导亲自过问下才予彻底了结,之后仅仅被上级“提出批评”。这种情况,在执法机关并非鲜见,有一定普遍性。基层拖得再久的案件,上级督办结案,或至多再由上级领导向受害者道个歉了结。就此,受害者往往还“感激不尽”。而明显有过错的办案部门,并未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哪怕是对责任者进行一下履职考核或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批评。“板子”打不到实处的纠错,是起不到以儆效尤、教育大家、防止类似问题再发生的警示作用的。这也是造成虽然上级(当然也有教育和监管不到位责任)代为受过道歉,下级却屡屡边纠边犯的原因之一。

  上级接访(纠错)道歉,对有过错的下级咋办?毫无疑问,理当实行责任追究。轻描淡写“提出批评”,是起不到惩戒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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