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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发票丢了仍可“三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6: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质监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商家必须开箱验货,开箱验货是最基本的程序,否则,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推卸到消费者方面。

  本报讯 (记者李婧)手机、小灵通等作为移动通信产品虽已纳入“三包”规定,但记者昨日从广东省质监局获悉,此类质量投诉仍然居高不下。其中,销售商或厂家以人为损害、购买票据丢失等为理由拒绝修理、退换的较多。对此,质监和消委会等部门都明确表示

,没有票据的手机仍可根据其机身号码显示的生产日期推定是否在“三包”期限内,从而享受“三包”服务。

  谭小姐曾在某通信连锁公司购买了一部小灵通,由于促销员没有开箱检验调试各按键功能,付款后谭小姐当即发现该机按键失灵,要求经销商按照“三包”的有关规定退机退款,但该销售商对谭小姐再三推诿,认为是谭小姐人为损坏,不愿作任何处理。经销商还说道:“货物出门,一概不予退换,我们是卖货的,手机的质量问题不是我们造成,什么《产品质量法》和三包规定,我们不知道,你们跟厂家说去吧……”

  事实上,这些看似消费者“不对”的纠纷其实都是经销商和厂商采取的故意规避“三包”的手段。

  广东省质监局和消费者委员会告诉记者,手机三包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如果消费者丢失了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显示的出厂日期可以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必须负责免费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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