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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停车费 最高罚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6:4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杨富)市物价局昨日发出今年第一号告诫函,警告各机动车停放场点要依法收取车辆停车费,并向社会公布了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根据规定,我市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对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我市今日起开始专项整治停车场收费,并开通热线12358接受停车场乱收费举报、投诉。

  市物价局在告诫函中称,今日起,我市将开展为期一月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

整治行动,从严查机动车停放服务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并将长期保持高压态势,对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机动车停放场点将依法顶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经营者若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物价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物价部门将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对于不标明价格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停车场点,物价部门将首先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1、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白天(8:00至20:00):小汽车起价2元/小时,超过1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1元;大汽车3元/4小时;包月小汽车每车每月100元,大汽车每车每月200元;夜间(20:00至次日8:00):小汽车2元/4小时。对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2、车站、码头、景点景区、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培训中心(学校)、殡葬服务场所配套的普通露天停车场:临时停车,小汽车2元/4小时,大汽车3元/4小时;包月停车,小汽车排气量2.2(含2.2)L以下100元/月,2.3(含2.3)L以上200元/月;大汽车包月停车200元/月。

  3、住宅区(居民院落)院内普通露天停车场:临时停车,小汽车2元/4小时;大汽车3元/4小时;包月停车按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

  4、车站、码头、景点景区、住宅区(居民院落)、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培训中心(学校)、殡葬服务场所配套的室内停车场:临时停车,小汽车起价2元/2小时,超过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1元;包月停车,小汽车排气量2.2(含2.2)L以下200元/月,2.3L以上300元/月。

  5、商场、写字楼、宾馆、餐饮娱乐等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停车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谎称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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