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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暗算的水电站开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7:34 潇湘晨报

  

被暗算的水电站开发

  

被暗算的水电站开发

  ★本报特派记者 周喜丰 文/图

  ★纠纷延绵三年,留下相关材料、诉讼证据一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饱受折腾的卢招苟整理这些材料时,感到无奈。

  ★水电站一度被迫停工,现场只有一片凌乱和荒芜。

  6月2日,在经历近半年的等待之后,卢招苟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一份民事裁定书。

  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起诉,但他的心情并不坏——裁定书上说,合议庭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已涉嫌合同诈骗,须移交公安查办。

  官司聚焦在临武县一个正在开发中的水电站。卢招苟经人介绍投资开发,却不料陷入长达三年的开发权之争的变故与震荡之中,折腾得筋疲力尽。

  纠纷:水电站“一女两嫁”

  2003年4月份,通过他人穿针引线,郴州个体老板卢招苟认识了雷国华。双方见面直奔主题:雷国华在临武县申请了一个水电站项目,但他没钱,只好找人投资合伙开发。

  此前,雷国华已经办好了开发水电站需要办理的所有手续。这个开发项目是位于临武县武源乡新屋里村的棉花地水电站,2002年,它被确定为临武县乡镇级22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按照规划,棉花地水电站总投资需860万元,总装机容量为2000千瓦,预计年均发电量883万千瓦,年利税147万元,投资回收期11.8年。为谨慎起见,卢招苟特地去了一趟水电站选址地勘察。

  2003年5月20日,卢招苟与雷国华签订了《联合开发棉花地电站协议书》:甲方(卢招苟、廖勇)占90%的股份,乙方(雷国华、雷太良)占10%的股份……

  7月初,就在一切就绪准备动工时,意外的事却发生了:有人出面阻工。

  真相让人吓了一跳。原来,在2003年6月1日,武源乡党委政府在未征得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引进了蓝山县老板雷裕柏投资兴建该电站,乡企业劳动管理站与雷裕柏签订了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合同。至此,电站开发出现两个业主,双方僵持不下。

  临武县政府致蓝山县委、政府的一份关于该纠纷调处情况的函表明,在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临武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当事方进行了长达8个月的调解。

  2004年2月,临武县委、县政府召集棉花地电站纠纷处理和开发领导小组成员会,重点是劝说雷裕柏退出开发。在经历长达12个小时的说服工作,雷提出需满足其若干条件后,同意退出。

  卢招苟没有想到,“一女两嫁”纠纷的解决却是另一场变故的开始。

  2004年3月,卢招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提出要卢出让51%的股份给一个临武本地老板,“有财大家一起发”,卢招苟拒绝了。

  但是,这个“第四者”并没有因为卢的坚决而止步。不久,对方将施工人员开进了水电站,双方对峙,卢招苟与雷国华一方被迫停工。

  变故:合伙人“反水”

  卢招苟以为一切已风平浪静,但更大的麻烦还在后头。

  2005年7月底,远在郴州的卢招苟前往电站工地查看,发现原先架设厂棚、通电线路被拆除,100千伏安变压器及相关原材料均不翼而飞,损失数万元。

  此前,卢招苟已得知雷国华要“反水”,与雷裕柏合伙建电站。现在一切都证实了。

  这个极富戏剧性的变故让卢招苟无法想象。7月30日,卢招苟以雷国华等人侵占其财产并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前往临武县公安局报案。

  公安局调取的相关证据显示:2005年3月29日,雷国华与雷裕柏就已签订了一份《临武县棉花地水电站合伙开发建设协议书》。协议规定,棉花地水电站由甲方(雷国华)与乙方(雷裕柏)实行联合开发建设,甲方占电站10%股份;甲方2003年5月前申报办理电站批复的有关费用共计30万元,由电站一次性补偿,有关手续移交电站;甲方2003年5月-2005年3月29日有关费用,经电站股东核实按票据补偿给甲方;雷国华在2003年5月后与郴州卢招苟合伙期间的有关费用(包括施工材料、配套设备、征地补偿等)由电站核实后一次性补偿卢招苟。

  根据当时警方的调查笔录,雷国华承认,在与雷裕柏签订投资协议之前,他与卢招苟的投资协议并没有解除;原先投入的设备和材料,“如果卢招苟不来了,我就可以买他的,但现在还没有处置”。

  雷裕柏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他与雷国华的协议是在临武县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签订的,而雷国华与卢招苟联合开发时的投资与设备已转到他们名下,对于卢的投资将一次性付给补清。

  但临武县公安局经调查后,认为此案系经济纠纷,于9月份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建议卢招苟向法院起诉。

  意外:水务局自称被耍

  就在警方介入调查期间,2005年9月19日,雷裕柏、雷国华及陈流平、陈泽平、雷裕文以合伙人的名义向临武县工商局申办棉花地水电站营业执照,总出资额为500万元,其中,雷裕柏150万元,占30%;雷国华100万元,占20%。

  令卢招苟尤为不解的是,在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早在2005年8月26日,临武县水务局便根据雷国华与雷裕柏的合伙协议,将开发权变更给了雷裕柏。这成了雷裕柏、雷国华等人取得营业执照的重要依据。

  5月26日下午,临武县水务局局长周求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变更开发权之前,水务局曾要求雷国华应先把卢招苟的关系协调好,但雷国华承诺一定能够处理好。在雷国华承诺的基础上,水务局把开发权变更了。

  周求金还说,棉花地水电站最初是以水务局为主开发,但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原因,委托给了雷国华。事实上,包括电站的报批手续等都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但后来,雷国华引进卢招苟投资。对于当时的一些操作、签协议等,水务局完全不知情,“可以说,雷国华把我们的股份都卖了”。

  对于雷国华与卢招苟发生的纠纷,也是水务局没有料到的,“可以说雷国华骗了我们,现在又骗了卢招苟。”

  官司:合伙人涉嫌诈骗

  在接连的变故之下,卢招苟认为自己的损失巨大,“要不然,电站早就建好了,发电了,产生效益了”。

  2005年10月9日,卢招苟、廖勇起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与雷国华、雷太良的2003年5月20日的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雷国华与雷裕柏的协议无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25万元。

  卢招苟列出其损失“清单”:前期投入几十万元;停工、窝工的直接损失达十多万元;致使电站建设周期延长,按当初完工的时间来计算已经发电7个多月,7个月的利润损失达70多万元。

  2006年5月27日,雷国华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自己损失巨大,其理由竟与卢招苟完全一致:工期被延误导致利润的损失。

  对于转而又与雷裕柏合伙的原因,其理由大体如下:在“第四者”出现之后,卢招苟怕挨打,所以迟迟不来施工,导致工期被延误;卢招苟没投入什么资金;在与雷裕柏合作之前,他曾多次打电话给卢招苟,要求其到临武来协商解决,但卢不来。

  对于如何处理好与卢招苟的纠纷,雷国华表示,卢招苟已经告到法院,要由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他将上诉。

  但事情可能比雷国华想象的还要糟糕。

  5月29日,郴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卢招苟、廖勇的起诉。法院认为,被告雷国华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据此,法院认为此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法律程序,被告有上诉的权利,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将视省高院二审结果而定;如上诉不成功或不上诉,法院将把此案正式移交公安查办。如果公安机关在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可以作出决定,原告方可重新起诉。

  反思:可怕的资源争夺

  走到这一步,棉花地水电站开发权之争到了一个白热化的境地。临武县副县长李希发介绍,政府已经作了很多调解工作,但对于目前再次发生的开发权争议,既然一方起诉到法院,政府就不应再介入。

  据介绍,湘南境内山高坡陡,溪河众多,河流落差大,雨量充沛,水能资源丰富,为小水电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郴州市素有“小水电博物馆”之称。

  近年来,临武县小水电开发也是蓬勃发展,不少乡镇在小水电业上做文章,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引进投资大搞小水电站开发,截至2005年底,全县共有水电52座,装机114台,年发电量8723万kwh,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难以替代的推进作用。

  但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在临武,可以建(棉花地水电站)这样规模的电站已经没有了”,在李希发看来,开发权的争夺实际上就是对资源的争夺,而水电站开发更是一个“肥缺”。

  但一个遗憾的现象是,纠纷似乎总是伴随着水电站。李希发说,这是现今一个普遍的现象,具有典型性,在其他地方也一样,“哪里有水电站开发,哪里就有纠纷”。

  据介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水电资源属于国有,而地方政府往往因为财力有限,无钱开发,引进民营资本成为大多数小水电开发的模式。在“谁投资、谁受益”的指导思想下,对水能资源的争夺空前激烈。

  一个可以印证的情况是,2005年8月2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我省组织开展对《水法》等贯彻实施情况召开全省新闻发布会。通报说,我省的小水电开发“跑马圈河”抢占资源的情况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为争夺水能资源开发权而发生了流血事件。

  “事实上,作为政府来说,只要有利于当地的发展,谁来投资我们都欢迎”,李希发说,但事情的发展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调解的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往往非常尴尬:出现了纠纷,大家都来找政府,但许多法外因素的干扰令政府无所适从。因此,这些纠纷和争议通过行政介入调解往往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谁有理、应由谁开发,争议的双方如能在法制的层面上得到解决,效果可能更好,“从某个方面来说,也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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