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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将设执行款专用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7:58 中国新闻网

  

最高法院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将设执行款专用账户

  5月26日,北京石景山法院举办首次公众开放日,对市民揭开了神秘面纱。法官带领参观者对法院法庭、立案接待大厅和服务设施等进行参观,并开展诉讼常识、法院司法为民举措讲座,还可旁听案件公开审理,让市民了解法院,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开放日活动采取定期举办的方式,开放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周五的上午。中新社发 杜洋 摄 版权声明: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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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8日电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报道称,此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出台的。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要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规定还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先行划进执行款专户。付款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出具收款凭据,对于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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