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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隐瞒真实身份不予减刑假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9:09 南方日报

  省高院拟出台系列审判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罪犯隐瞒真实身份不予减刑假释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贺信通讯员/粤法新)昨日上午,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将对诸多关注度极高的司法审判问题进行讨论,并在近期内出台一系列指导意

见,其中包括再审诉讼、违反审判责任追究、国家赔偿、减刑假释等,会议重申在违反审判中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要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再审诉讼:可能导致改判应启动再审程序

  2004年4月,省高院出台《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对“可能有错”的案件启动再审、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改判。《暂行规定》被媒体普遍解读为“再审门槛降低”,而从2005年的数据来看,当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再审案件2275件,其中依法改判645件,改判率接近30%,占全省生效裁判万分之一。

  但是,到底以怎样的标准认定“可能有错”,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则明确界定,如果“可能有错”的“错”成立的话,会导致原审判决生效裁判错误,则必须启动再审程序。

  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新发现了证据,或者在一、二审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有获得准许,但是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证据,均可以作为“新证据”在再审中进行提交。

  案件质量:实行零申报制度

  案件审判的质量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广东高院副院长李琦也表示,要克服以往案件质量评查中的“随意、过滥过泛”问题,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去年4月,省高院曾出台《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而在对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明确提出“有关部门监督转批的,或投诉、申诉、群众来信等材料,可能涉及质量问题又未立案处理或不符合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审查的案件”均可以认定为“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同时实行零申报制度。有质量问题案件划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违法审判问题。认定权属于审判委员会,如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裁判错误的,则都可以认定为违法审判。

  在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方面,则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讨论对违法审判案件责任人的处理,但是如监察部门收集到的涉及本院院长、副院长和上级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则应移送上一级法院的监察部门,由上一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减刑假释: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今年年初开始,广东开始施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但是在其指导意见的讨论稿中,则明确即使符合在《细则》中所说的“确有悔改”的表现,达到可以减刑的条件,也不能认为罪犯由此必然可以获得减刑,一般来说,各中院的年度减刑假释总体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去年。

  讨论稿强调,简单绝对地将罪犯获得的奖励和减刑刑期进行直接挂钩,对于那些在服刑后依然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应当认为其没有悔改表现,除非确实有重大立功,否则一律不予减刑,减刑时也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可以从宽适用假释的范围包括过失罪、未成年人犯罪、年满60岁,病弱、伤残而且生活有着落的罪犯,被害人是亲属或者近亲属,且同意假释的等;而从严适用假释的范围则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要案罪犯等,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一般不予假释,罪犯拒不个人真实身份的,除不予减刑外,也一般不予假释。

  图:

  罪犯

  假身份

  要求减刑

  高院

  简仁山作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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