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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杀人证据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9:25 法制日报

  本报宁波6月7日电 谢台选 备受浙江省内外关注的慈溪“白骨案”(本报5月30日曾作报道),今天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1996年12月18日晚12时许,被告人徐丹的男友胡建明在得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后,赶至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童家自然村徐丹的住所,与徐丹发生争执。后徐丹给胡建明喝下安眠药,又趁胡建明昏睡之机将其勒死。数日后,徐丹准备

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其卧室内将胡建明分尸,把尸骨装入编制袋后与斩肉斧等物一起藏匿于其住所的阁楼处,直至案发。

  胡建明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索赔各种损失计人民币141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人徐丹否认杀死胡建明的事实,徐丹说,1996年12月18日晚,胡建明跑到她家以死相要狭,后来喝下自己带来的安眠药。她发现胡建明死了后将胡建明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

  徐丹的辩护律师认认为,到现在为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徐丹杀死胡建明。他提出身材矮小的被告,怎么能勒死魁梧的被害人胡建明?他请求法庭出示徐丹勒胡的电话线。辩护律师当庭作试验,用徐丹所说的20颗安眠药,溶解于水后,杯中液体像牛奶一样,且具有很强的刺鼻气味。律师提出,除非胡建明自愿喝下,个子明显处于劣势的徐丹想硬灌下去,不符合情理。至于分尸,律师认为,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最多只能说是侮辱尸体罪,但已过了10年,超过了追诉期。

  法庭认为,鉴于此案错综复杂,择日再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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