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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挨了法院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9:25 法制日报

  本报武汉6月7日电 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樊斯坦 王进力 肖志祥 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湖北省仙桃市公路管理局(下称仙桃公路局)、湖北省襄樊市交通规划设计院(下称襄樊交通设计院)公路建设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非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决定对其非法所得173185元予以收缴。这一决定近日得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2003年8月11日,仙桃公路局与襄樊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仙桃公路局将318国道K1072+000、K1080+378段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襄樊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襄樊交通设计院于同年8月23日与黄某个人签订了《318国道仙桃市毛嘴段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给黄某组织的施工队施工,襄樊交通设计院按分包价的4.5%提取管理费,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此后,襄樊交通设计院在与黄某结算工程款时提取管理费173185元。

  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款结算纠纷,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仙桃公路局、襄樊交通设计院连带支付工程款390余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襄樊交通设计院在与仙桃公路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黄某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汉江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依法作出上述收缴非法所得的民事制裁决定。

  同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黄某与襄樊交通设计院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故对黄某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襄樊交通规划设计院给付黄某工程价款3848557元,扣减已支付及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还应支付余款156403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案件所涉管理费173185元不应由襄樊交通设计院和黄双清享有,可由一审法院依法收缴,所以黄某在本案中应得的工程款为3675372元。扣减已支付的费用及其他垫付费用,尚欠余款156403元。故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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