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无异议开庭再提已晚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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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9:25 法制日报 |
本报讯张光辉 丁瑞霞 借了朋友20万元钱,在打借条中故意把朋友的名字写错一个字,并以借条中名字错误为由拒不还款。6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赖账人”王某父子俩共同偿还出借人张宗祥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 2006年5月31日,二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张宗祥诉被告王某父子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时二被告均未到庭,而是委托二被告授权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审质证过程中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条表示异议,称二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钱。事情出在借条上。原来,原告张宗祥向法庭出示的借条上,写明出借人的名字是“张宗样”而非“张宗祥”。 二七区法院审理查明,从原告提交的借条上显示出借人的名字确实是“张宗样”,而非“张宗祥”。但是,法院在多次庭前调解过程中,二被告均未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身份表示异议,并多次商定还款计划,后由于二被告没有同时到庭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为,委托代理人对借条的质证意见与二被告在庭前调解阶段的行为相矛盾,故对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张宗祥借款20万元及利息。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