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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权利的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9:25 法制日报

  喻中胜

  故事发生在一个中产阶级家庭里,父亲亨里克是游泳教练,母亲妮娜是秘书,有一个14岁的女儿斯泰恩。这个在别人眼里幸福美满的家庭正面临着一场考验:经历青春期的女儿和父母关系极度紧张,她刻意和成人保持距离,而且性格孤僻,从来不参加集体活动。

  在和学校心理医生的一次谈话中,斯泰恩透露了一个改变了全家命运的秘密:从三四年前开始,父亲和自己在不同场合有过数次不正常的性关系。这一情况立刻引起当局高度重视,他们立即下达了强制迁移通告,把斯泰恩送到了救护所,并将父亲亨里克羁押,一直到起诉并审讯。尽管所有的亲人朋友都用异样的眼光注视并远离亨里克,妻子妮娜却始终相信和支持丈夫。由于斯泰恩以前常常说谎,又找不到其他的实质性证据,亨里克最后被无罪释放。几个月后,父母与女儿终于有机会对发生的一切做出解释。而在父亲与女儿的单独谈话中,亨里克对女儿哭诉“对不起”并乞求原谅。

  片末,亨里克告诉妻子:“我不可以再这么做了,不能再这么做了。”妻子在极端狂怒与悲痛下要求亨里克去自首并离开了家,只留下一个身穿睡衣,在冰冷的道路上爬行的亨里克……

  这部电影选择了一个敏感而沉重的黑色主题:恋童癖和乱伦。影片直到结尾都没有对亨里克乱伦与否给出明确的答案。最终,亨里克是被确定有罪而送入了监狱,还是一辈子孤独地活在愧疚之中,我们无法得知。这里让我们暂且抛开有关亨里克犯罪与否的争论,远离娈童和乱伦的话题,而仅仅把目光落在亨里克身上,透过他来看看在正义的诉求中,在对弱者权益的维护过程中,作为一个被指控者,其权利是如何逐渐丧失的。

  影片中,侦查人员直接将工作中的亨里克拘捕,仅仅是因为女儿对他做出了有罪指控。无论是在虚构的情节还是现实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与此类似的场景: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直接将被指控者羁押,而丝毫不考虑该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伤害。

  毫无疑问,执法行为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严格有序地进行,皆为合法。然而,合法的是否就一定能有效地保障人权?一个年仅14岁且经常撒谎的孩子的证言,其可信度如何?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我们必须重新感受人权,它超越于一切法律之上。”德沃金也说:“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一种作为同类而受到其他人最低限度尊重的权利。”但在这里,亨里克作为同类的权利被彻底忽视了。

  如果说拘捕过程中的忽视还只是一种习惯性疏忽,在随后的审讯过程中,调查人员的行为就是对人权的背弃———他们似乎有意无意地引入对被控方不利的话题。大多数执法者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已在主观上先入为主,对被控者进行了有罪推定。影片中,亨里克无疑是异常清晰与敏锐的:多数都选择拒绝回答。因为“不管我说什么,我看起来都像是有罪的”。然而,在被控者尚未定罪的情况下,不仅法官,作为发现案件真实的执法人员都应当本着中立的理念行事,否则,其主观臆断早已将自己摆在了一个并不中立也不公正的立场,将被指控者逼入了一个不平等的角落。尽管剧中亨里克强调“我什么也没做,只是被起诉了”,但狱警仍直呼其为“娈童者”。在现实中,此类情形也屡见不鲜,在案件未作宣判之前,舆论及社会已经将嫌疑人定罪,每个人都凭着自我的内心确认对他进行着一种特别的“审判”。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猛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贝卡利亚的这句话在亨里克身上得到了极好的印证。经过控诉与审判,亨里克被无罪释放,法律上的刑罚并未加之其身,正义在形式上得以实现。至此,对社会而言,亨里克是无罪的,但是该事件本身所形成的影响、施加的“刑罚”却在他身上获得延续。他身上所笼罩的嫌疑犯的阴影始终挥之不去,整个社会依然对他充满了敌意:不仅自己带的少儿班课程被转交给了别人,车子被人涂上“恋童癖者,该死的流氓”,时刻要面对各方面的指责和猜疑……人是一种群体性动物,无法脱离了社会而生存,一旦发现自己被社会否定,被当作一个异类,则会陷入一种强烈的不安全状态,正常的生活也将无法得以维持。对羁押中的亨里克而言,受到的最大惩罚莫过于对其自由的限制和人格的质疑,而出狱后整个社会的歧视和孤立,对亨里克而言才是最致命的———羁押、指控、开庭等一系列的事件及其影响彻底摧毁了他的生活。值得我们思索的是,在审判之外被指控者若是无罪开释,那他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应当如何加以保障?

  整部影片入木三分地表现了人们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以及由此产生的态度变化对一个人所施加的压力。即便是一向冷静而理智的亨里克,在犯罪嫌疑人的阴影中,在社会的敌意里,最终也不堪忍受怀疑和孤立的重荷,变得不安、暴躁、狂乱,不仅怀疑自己最好的朋友,甚至差点对一直默默支持自己的爱妻施以暴力。整个过程也让我们看到,正义的诉求往往被扭曲,甚至是以牺牲被指控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个体判断掺杂了太多的主观因素———无论公正与否。因此,不仅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伴随着严重的个人偏见,公众也往往源于经验和主观判断,给被指控者直接贴上犯罪者的标签。“如果判决不公正,社会就可能使某个社会成员蒙受一种道德上的伤害。因为判决会在某种程度上或某个方面给他打上一个违法者的烙印”(德沃金)。而在生活中,正如影片中所表现的一样,即便判决是公正的(基于法庭的判决,我们在此认定亨里克是无罪的),即便被指控者最终获得无罪宣告,他们在道德上所受的伤害通常也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已经受到极大的诋毁———被怀疑、咒骂、唾弃,甚至被视作社会的异类。

  然而,要想改变被指控者不平等的处境,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仅仅期待执法者素质的提高也许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幻想。正如埃里希对法的发展所作的评价那样:“(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因而,我们只能倚赖于整个社会观念的转变,必须意识到被指控者也是我们的“同类”,也享有作为同类而受到其他人最低限度尊重的权利。

  (本栏目以“影像中的司法”为主题的系列文章,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justice.net.c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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