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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幻的法制全球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9:25 法制日报

  全球化是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社会媒体与法治语境里出现频率颇高的词汇。与此相关的是法制现代化,它是一个多层面的社会文明进程,涉及到人类法制思想(如价值观念、态度和期望方面的根本性转变)和法律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在地球村紧缩中,工业化与全球化的趋势,使世界各国对西方人权、自由、民主思想逐渐具有价值上的认同感。全球化中必然有差别性,差别性中也包含着共存和融合。历史上每一次法文明都伴随着文化冲突的过程,冲突的结果往往是进一步形成法文明的共融,而在此基础上又会孕育着更为

深远的法文明冲突。法文明的冲突与共融引发世界法文明的变迁、演进、发展和多样化,不同法文明和法文化在交融中发生碰撞而走向新的整合。早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欧美等国所走过的道路自然的成为他国法制建设的参照系,但并不能简单的得出后法治国家的法治标准和现代司法权运行模式以此为归宿的结论。法制现代化的一套新兴的内部基础结构尽管缩小了国家间的距离,但并没有真正的全球化,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上的差别依然是本质性的。

  在追惩跨国犯罪方面国际法庭并没有取代国家的主体地位。虽然对于国际犯罪的追诉有由各国国内法院履行追诉与由国际刑事法庭行使追诉两种模式,但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所设定的国际刑事司法体制及其对国际犯罪的追诉实践来看,由国家对犯罪人进行追诉是其基本的原则。追诉国际犯罪主要依靠国内法来实现。对于国际犯罪的追惩,各国主要是通过依据国际规约的本质性要求来审视订正本国刑事法律,从而完成对国际犯罪的国内追诉任务。即便是在我国,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制度,大陆与港澳台四地存在着“三法系四法域”的体制现实,法律差异性规定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跨法域犯罪的查缉与认定存在着诸多困难。

  “开平案”说明了中美两国在跨国犯罪问题上仍缺乏彼此认同的准则。美方曾于2004年4月16日,将外逃美国被拘押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主要犯罪嫌疑人余振东在经过本国法庭判决后移交中方。今年1月31日,“开平案”中潜逃美国的另外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许超凡、许国俊因涉嫌贪污盗用中国银行公款4.85亿美元案,被控在美犯有共谋洗钱、资金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受到美联邦检察官的起诉。余被移交中国以及“二许”和其亲属在美被起诉,表明两国执法机关的有效性合作。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虽然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由于公约的非强制性,并不必然意味着反腐国际合作已成为各国的义务性规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余二许”即便被移交回国也不是通过制度性安排,而是依靠双方个案协商来解决的;也应当认识到,余是在美获刑之后被驱逐出境或者遣返回国的,并且以中方向美作出承诺为前提。不肖说,腐败是一种国际恶行,所有国家都应担负起反腐重任。可遗憾的是,目前对跨国犯罪的追诉仍存在着难以逾越的程序壁垒。

  国家之间解决贸易争端也常常缺少统一的国际基准。近年发生的纺织品、鞋类贸易战即可说明这一问题。受中国对欧盟整体贸易顺差影响,欧洲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意大利为头号主力的欧盟对中国鞋类反倾销案向世贸组织申诉,不仅积极主张欧盟对中国鞋类实施反倾销,而且单独挑起了指控中国鞋类含毒量超标的风波。现行反倾销规则模糊之处太多,给贸易保护主义者提供了太多的空间下手。尽管中方和欧盟进口商、零售商和欧盟北方成员国政府都在努力防止争端激化,但仍未能阻止中欧鞋类贸易战趋向激化。今年1月12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决定拒绝给予13家受调查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虽然非市场经济定性与征收惩罚性高额反倾销税之间并不能划上等号,但这项决定增加了中国制鞋企业赢得反倾销诉讼的难度。

  国际公约为我们解决法律争端开辟了广阔的领域,但对其作用也不应高估。公约软性权力的实现依然是国与国之间合作的结果而非仰仗国际组织来保证执行。毕竟,法律主要是主权国家制定的规则,国际层次上的正义、秩序和法律仍缺乏广泛的认同感,对国与国间发生的贸易争端、跨国犯罪等问题的解决应当抱着平常心对待,过高的期冀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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