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接团途中受伤是否属工伤 因不服鉴定,导游公司状告劳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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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9:40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佘锦)导游因公外出途中遭遇抢劫,是否属于工伤?导游与导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昨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涉及这两个大家关注的问题。导游公司认为劳动关系审定程序不合法,提请法院撤销劳保局的《工伤鉴定书》。 因公外出途中遭劫被刺 昨天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米先生,是一名导游。2003年,米先生在深圳市中畅导游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并与该公司签订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2004年11月19曰,米先生接到中畅导游服务公司的通知,要为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带一个肇庆一天团,其后,他和同事约好第二天4时半在深南大道沙河站集合。 第二天凌晨4时多,米先生独自走在深南大道白石洲段的人行道上。突然,路旁树丛里蹿出几个人,朝他后背捅了一刀。又将一把刀横在他的脖子上,随后,第三把刀割断了他的手机挂带和皮夹带。歹徒抢了米先生2300元和一部手机后向南山方向逃走。 此后,米先生捂住伤口向100米远的集合点跑去。几个同事将米先生送到附近200多米远的沙河医院,医生从其身上拔出了一把8厘米长的刀,当时插进体内约有5厘米长,刀尖已经伤到了肺。经抢救,米先生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 劳动局作出工伤鉴定 事后,米先生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作出赔偿。 2005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认定米先生与导游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是劳动合同,因此所涉赔偿属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米先生的起诉因此被驳回。中畅导游服务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米先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去年11月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米先生受伤属于工伤。导游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法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市劳保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劳保局以《工伤认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导游公司否认与导游存劳动关系 昨日的庭审现场,导游与导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导游公司认为,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签的是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公司只负责向旅行社推荐导游,收取中介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程序错误,应该先由劳动仲裁确定米先生和哪家公司有劳动关系,才能确认其是否为工伤。米先生不应该找该公司赔偿,而应该先申请仲裁,向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索要工伤赔偿。导游公司提请法院撤销劳保局的《工伤鉴定书》。 市劳保局和米先生则认为,米先生和导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两级法院的判决都确认米先生和导游公司签订的《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书》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另外,米先生是在接受导游公司的指派后,在前往白石洲上车领团时遭到抢劫,和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无关。因此,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法庭在审理后宣布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