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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垄断法中反行政垄断不能缺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14:58 国际在线

  作者:杨涛个人文集

  国务院常务会议昨天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一位起草组成员确认,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但是草案在总则中还是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第一财经日报》6月8日)

  尽管草案在总则中还是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但是有关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这实际上表明,反行政性垄断的各种措施在这部法律中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本就不具可操作性,那么,行政性垄断还是无法依靠反垄断法来解决。对于这样的重大缺陷,在我看来,无疑是大大地降低了反垄断法草案通过的意义。

  通常认为,行政性垄断不同于自然垄断,也不同于竞争中形成的垄断,它是指由于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行政性垄断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行政垄断,是指政府等行政部门作为直接主体,运用禁令、法规、文件等方式,直接参与、限制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另一种是间接行政垄断,是指政府等行政部门作为间接主体(即幕后人),而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参与的垄断行为。

  行政性垄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危害非常明显,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讲,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当前反垄断的最突出的问题,它严重地破坏了市场中公平竞争的规则,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当前,行政性垄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即便是一些表面上看起来属于自然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的现象,实质也是行政力量介入或操纵的结果。一些行业如电信、铁路、水电气供应、烟草之所以多年来服务价格无法下降,服务态度恶劣,其原因就在于这些行业都是行政性垄断。而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透露,这些垄断行业的工资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至3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则更高,例如某市电力集团公司一名普通职工的年薪可达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10倍。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的行政性垄断经过多年整治,非但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变本加厉、日益严重的趋势,如石油、煤炭、钢铁等垄断程度原本就很高的资源性、基础性行业,近一两年来纷纷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实施强制合并等手段,排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向大型国有企业集中。而这场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的“再国有化”风潮的背后,也明显可以看到行政之手的舞动。

  反行政性垄断是如此重要,当然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缺席。事实上,自《反垄断法》起草之初,就辟有反行政性垄断的专章,就连那些不主张把行政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专家也承认,行政性垄断仍是当前对中国正常市场竞争的最大制约,需要着力解决。因此,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删除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主张删除的人认为,“这一问题虽然确实存在,但是在中国现实情况中还是很难一下子解决,所以应当‘一步一步走’。” 尽管这一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在我看来,这一说法不能成为现在不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的借口,因为尽管反行政性垄断具有复杂性、艰巨性,但鉴于行政性垄断在目前中国危害的现实性以及紧迫性,我们就必须走边规范边探索的道路,将一些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经验以及借鉴国外的成熟的做法先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下来,以便给执法机关以明确的依据处理现实迫切的问题,对于一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等到进机成熟时适时出台其他法律或修改《反垄断法》。

  反行政垄断措施缺席的反垄断法是残缺的,不利于促进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化。因此,我们希望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立法机关能考虑再设立行政性垄断的章节的问题。

  

  审稿: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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