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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骨折 公交公司被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2:59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彭信琼陈宇航报道公交车紧急刹车,乘客张女士肩部骨折。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0074.2元。

  去年,6月25日上午8点多,张女士乘坐410路公交车从环三环车站到郁花园车站。当车行至丰台区新发地桥南500米时,司机踩急刹车,张女士摔伤。当日,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张女士送至大兴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为张女士支付医药费。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后又将

张女士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张女士的伤被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公交公司支付了张女士从去年6月25日到去年7月26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的治疗费用。而直至今年3月23日,张女士一直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于是,张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多元。

  丰台法院认为,张女士乘坐公交公司负责运营的公交车,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现张女士在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而摔伤,属于公交公司违约,故公交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张女士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因伙食补助费系住院产生,而张女士未住院,因此,法院对张女士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由于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张女士索要精神损失费4000元的请求,法院也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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