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乡镇卫生院设备由县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3:52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锦军报道:6月5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卫生厅出台《江西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就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计划管理、购置验收、使用保管、计量维修、调剂报废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备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乡(镇)民营医院可参照执行。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有一名局领导分管此项工作。乡(镇)卫生院根据规模和任务,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由院长或分管院长负责医疗设备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购置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施行。设备闲置半年以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调剂使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