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笔误”事件考辨政府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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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5: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天津市南开区建委通过一纸“笔误”公告,更改了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地址,即由原来的“二纬路以北”改为“二纬路以南”,并强行让松盛里大楼139户居民、400多人实施拆迁,这种做法引起了被拆迁户的强烈不满。(6月7日新华社电) 按照相关部门的说法,出此“笑话”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笔误。这种解释无法让人信服,因为政策不应“朝令夕改”,况乎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变更”拆迁许可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质内容的变更,即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按《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仅以一纸“笔误”公告便实施一个新的行政许可,实在匪夷所思。 假设在民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出尔反尔,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事领域需要讲诚信,公民与政府之间又何尝不是如此。政府以往所采取的政策、法规或措施,若使民众对其行为产生信赖观念,继而依据此观念对自身事务加以处理,则政府不得轻易改弦更张,使民众因此无法预估到风险之增加,从而造成民众损失。 具体到松盛里大楼拆迁的例子,首先须考虑,“二纬路以北”的拆迁许可决定可能使得南边的居民因此获得利益。如果南边的居民按照这个预期作出了一些法律处分行为,那么一旦这个许可被撤销,他们的信赖利益必然受到影响。在报道中,不少居民都认为发生“笔误”的原因是开发商看中了松盛里大楼所在地段迅速增加的商业价值。不管猜测是否属实,但起码说明:当有关部门以“笔误”为由更改行政行为时,已经严重损害到政府之于民众的威信。 钟凯(成都 青年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