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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相撞 人要向“车”赔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6: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俊)自行车与行人相撞,行人没伤着骑自行车的却受伤了,行人还要向骑自行车的赔好几万——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事件:相撞后骑车者摔得昏迷不醒

  2005年11月7日一大早,家住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的张红(化名)同往常一样,骑着

自行车去上班。7时许,当她骑车走到同和镇握山村西街一号段公路的一段下坡路时,与行人徐芳(化名)相撞,当即被摔得昏迷不醒。

  张红说,事发后,她头部面部流血不止昏迷了过去,安然无恙的徐芳不仅没有通知医院,反而离开了。幸亏周围一位卖菜的大姐打电话,救护车才在约1小时后赶到。在医院,她足足昏迷了5天5夜,住院就住了35天。经诊断,张红是重型颅脑损伤,右脑大片脑细胞死亡,今后还存在癫痫病的可能。

  2005年12月30日,张红去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她因脑损伤存在轻度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受限,为9级伤残。对张红而言,这无疑像晴天霹雳:“我是做老师的,我的工作肯定会受到影响。”

  焦点:行人有没有用手推车?

  事故发生后,白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大队认为,张红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徐芳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规定,两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拿着这份事故认定书,张红将徐芳告上白云区法院,索赔8万多元。她表示,当时看那段路是下坡路,便减速慢行,谁知徐芳突然急急忙忙地横着穿过来,“听人说她是在找狗。我赶紧避让,谁知她双手用力一推,将我连人带车掀倒在地。我是受害者,徐芳要负全部责任。”

  对于张红的说法,徐芳表示否认。她称,她当时过马路是为了回家,她并没有用手推张红。张红之所以摔得那么重,是因为她自身车速太快所致。她自己虽然没受伤,但也是受害者,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妥。

  一审:行人担责三成判赔4万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张红向法院提供了事发时的录像。录像及其他资料显示,事发路面为东西走向,由西向东下坡,坡度约20度。事发时行人不多,张红由坡顶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而下,速度较快;徐芳则在坡中段附近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未注意过往车辆,在道路偏南侧与自行车碰撞。碰撞发生前自行车无明显减速迹象;碰撞发生后徐芳向右侧身躲避并无倒地,张红与自行车分离向东北方向摔出。

  白云区法院认为,事发路段虽没有交通信号及人行横道,但徐芳在横过马路时应注意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她并没有尽到应尽之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张红在驾驶自行车下坡时,没有注意到过往行人及控制车速,同样存在过错;且她未控制车速是导致脑部重伤的主要原因。法院认定,张红承担七成责任,徐芳承担三成责任,最后判决徐芳赔偿张红医疗费等逾4万元。

  上诉:认为行人应赔偿更多

  对此,张红不服,已提起上诉。她称,她并没有超速行驶,自行车本身也没有任何问题,是徐芳的过错才导致她伤得这么重,徐芳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行人违规同样要负责

  广东花城律师事务所唐平律师表示,该案是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新交法第76条对这类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于过错原则进行处理。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过错大小,主要是看双方有没有违反交法规定,违规的就要负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徐芳要赔偿,就是因为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致。

  他还表示,行人违规要负责也在处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在不少人看来,人车相撞,人处于弱势地位,当然是车负主要责任,但实际并非如此。新交法就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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