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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版“裁判”场边待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9:18 法制日报

  新闻延伸

  裁判一: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本报北京6月8日讯 记者周芬棉 “从反垄断这一行为的影响、难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在国务院下设专门的反垄断委员会最为合适,它只以保障公平竞争作为其职责,而不受行

业、部门的限制,充分行使职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著名经济法学家吕忠梅教授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说,“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固定的常设机构,可设到省级,而且作为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的派驻机构。”

  吕忠梅分析说,一般地,它必须拥有调查权,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某企业有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进行市场调查。

  吕忠梅还建议,除调查权之外,还应有与企业的协商权、决定权、提起诉讼权。协商权或谈判权,给企业一个自行解决的机会,减少社会成本;决定权,即在经过调查协商之后作出决定书,决定该企业是否涉嫌垄断,是否应当分立。提起诉讼权则是最后一道救济方式,由法院定纷争。

  裁判二: 反垄断案件法庭

  

  本报北京6月8日讯 记者周芬棉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在对垄断问题进行处理之后,一定得有司法程序作为最后的救济渠道,因为惟有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才能使纷争得以终局解决。”吕忠梅教授在今天的采访中说,“这类案件应由哪级法院来管辖?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反垄断法将来通过实施,司法制度不对接,其作用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建制中,根本没有这一机构。吕忠梅分析说,目前法院只设有民庭、刑庭和行政三大审判法庭。民庭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行政庭审理的是“民告官”,而反垄断案件的原告往往是反垄断管理部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告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曾经轰动一时,这属于“官告民”。“这类案件虽是个案,但往往影响的是全国范围内某一个领域,涉及无数相关企业”。

  吕忠梅建议,应在各省级法院设立专门的法庭审理反垄断案件,二审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这也比较符合反垄断案件影响大的特点。同时,一审设在省级法院,这与案件的影响、数量、反垄断管理部门的设置等方面也相配。

  相关链接

  国外反垄断执行机构

  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有两个:从属于联邦政府司法部之下的反托拉斯局,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反托拉斯局执行《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除《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之外的一切反垄断法,并在反垄断案件中独立行使调查权,不受司法部干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依据191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而成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委员由总统提名,由国会批准,并对国会负责,不受总统监督,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德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联邦和州卡特尔局,联邦卡特尔局设立在经济部之下独立行使反垄断职权,不受部长干涉。

  日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1947年《禁止反垄断法》设立。公正交易委员会隶属于首相,是内阁之外的政府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具有准立法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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