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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1万还20万协议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9:18 法制日报

  本报讯郭宏鹏 江俊涛 6月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明显是骗局的“借1还20”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由于债务人已经无处寻找,保证人得承担全部债务。

  2003年12月23日,吴女士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两人将在厦门成立一家石材贸易公司,吴女士愿意支持李某1万元现金,而李某为了回报吴女士的大力支持,将支

付给她高达20万元的“报酬”。朱某作为吴女士和李某的介绍者和担保证明人,也在这份《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签好后,吴女士即付给李某1万元,李某给吴女士开具了收条。

  此后,吴女士屡次向李某索要回报金没有结果,只能将要求降到最低,让李某将1万元本金还给她。但李某却“人间蒸发”。

  2005年3月17日,吴女士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提出吴女士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为赠与合同,法院对此没有采信,认为他们之间实际上是借贷关系,不过协议书中对借款1万元以20万元作为回报的约定属高利贷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但吴女士要求李某偿还本金是合理的。朱某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判处朱某偿还吴女士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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