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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治社会须破除“公安老大”思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9:49 南方网
  潇湘晨报网络版 毛立新

  今年3月,山西省蒲县公安局治安科负责人代文彬因涉嫌滥用职权被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在逮捕决定书上签字时,代文彬不无“诚恳”地说:“我今天才知道,原来检察院还能管公安,我一直以为公安就是老大呢。”(6月8日《山西晚报》)

  代文彬从警十几年,居然对法律如此无知,着实让人震惊。笔者相信,在今天的警

察队伍中,像他这样十足的法盲毕竟是少数。但知法未必敬法,在广大公安民警中,像代文彬这样抱有“公安老大”思想的,却绝非少数。所谓“老大”,是指相对于检、法机关而言,认为公安的地位更高、权威更大。上世纪八十年代,政法界曾流传一句顺口溜:“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也反映了这种思想。受此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怪现象。比如,在行政诉讼中,一些公安机关居然不应诉、不出庭,甚至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刑事诉讼中,经检察机关通知立案而不立案,要求补充侦查而不侦查,或者经法院传唤出庭而不出庭,宣判无罪也不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本质上,“公安老大”是一种特权思想,是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认为高人一等,从而藐视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心理态度。

  “公安老大”思想的形成,实与我国公安机关的强大职权和特殊地位相关。在职权上,我国公安机关不仅具有广泛的治安行政管理权,还拥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行政性羁押权。在刑事诉讼中,除逮捕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人身、财产强制措施,如拘留、搜查、查封、冻结、扣押等,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事先无须司法机关批准,事后不受司法机关审查。在各级党政权力结构中,公安机关更是居于特殊地位,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往往兼任当地政法书记、常委或者政府副职,对检察、法院工作拥有实际的领导、指挥权。这种权力配置和政治安排,难免会使部分公安机关和民警滋生一种“老大”思想,不把检察、法院放在眼里,甚至动辄挑战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

  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司法至上,警察权要接受检察权、司法权的严格监督与制约,树立起法律及司法的至高权威。如在警、检关系上,侦查权要接受检察权的规制和引导;在警、法关系上,则实行严格的司法令状和司法审查原则,凡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均须事先经过司法授权,事后接受司法审查。这些,已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立法修改的方向。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仍然抱守所谓“公安老大”思想,显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因而,有必要从制度变革和理念更新两方面着手,促使广大民警转变思想观念,坚决摈弃“公安老大”思想,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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