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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应参与反垄断法的制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1: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6月7日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一位起草组成员确认,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但是草案在总则中还是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见6月8日《第一财经日报》)

  提起反垄断法,我们的脑海里会立即浮出这些国有企业:电信、盐业、铁路、石化等,同时,我们发现这些垄断企业的上司都是政府管理部门。因此,人们自然会产生疑问:

由这些垄断企业的上司来制定有关的反垄断法,是否能够确保公正?是否能够达到有效约束垄断的宗旨?

  从现代公共管理学中我们明白,监督包括两种形式,系统内的监督与系统外的监督。政府部门作为国有企业的主管机关,对于下属企业的监督就是一种系统内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必要的,但缺陷是与被监督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很不可靠。因此,由垄断企业的上司起草有关监督的规定,也易于引起人们合理的担忧。其实,草案中删除有关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就加大了人们这方面的顾虑,

  而系统外的监督,如公众监督,人大监督,独立专家的监督等,因为他们与相关企业的利益不是那么直接与密切,因此在考虑到效率的时候,会将公正放在更重要的位置,由他们起草的有关法律草案也就更易于做到效率与公正兼顾。

  笔者尊重国务院的管理权力,但同时建议,反垄断法作为重大的立法项目,应由相对超脱的主体来起草,如全国人大的有关委员会,也可由有关的专家学者进行调研后提出立法草案,也可由国务院、人大及学者们多提出几套草案,由立法部门根据国情从中选择最佳者进行表决。□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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