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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初次卖淫,从轻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2:00 光明网
安营

  江苏省公安厅出台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6月01日《扬子晚报》)

  很显然,“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属于“穷人的无奈之恶”,对其“从轻处罚”当然是一种“体贴”。这种法理上对“穷人的无奈之恶”的体贴,体现了成熟文明的“理性之

美”,是一种莫大的“善”。

  由此因之,一个饿急的人在街上抢食物吃,一个贫困潦倒的人通过偷窃或出卖肉体的方式得到金钱,一个下岗工人抢劫银行金店为了给父母看病、给子女上学……都可以“善”之“体贴”、法外开恩了?进而因身为会计而初次贪污百万千万公款是否从轻处罚?因怒火中烧而初次杀人是否从轻处罚?政府官员国企领导初次贪污受贿是否从轻处罚?

  然而,法治社会,法律的最公平处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重的是当事人的行为结果而非其它,“特殊情况”任何时候都会有,但是,若事事强调“特殊”,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就都会形同虚设。况且“特殊情况”如何区别、如何界定?法律是准绳,不是橡皮筋。一旦出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那么,执行者将随意扭曲法律的尺度。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必须对法律制度保持一份尊重和敬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社会有条不紊的运转。坚守法律底线,是通向法制社会的基石。

  三国马谡大意失街亭,诸葛亮毅然挥泪斩之,就在维护法律的可依赖性。延安时期,革命功臣黄克功逼婚未遂而枪杀女学生刘茜。当时,很多人认为,黄克功是参加革命多年的老资格红军干部,战功赫赫,可让他戴罪立功,将功赎罪。黄克功本人也几次上书边区高等法院和毛主席,要求上前线,战死沙场。可是,毛泽东并不因为“情有可恕”而法外开恩,亲自批示予以枪毙。我国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先生曾这样评价:“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罚,其初衷在于同情和挽救,但何谓“生活所迫”,何谓“初次卖淫”?是否有纵容初次卖淫之嫌?又有多少可操作性?卖淫者如果不是屡卖屡抓,证据确凿,谁会主动坦白自己不是第一次卖淫?为什么卖淫有逐渐扩散之势,与公安机关处理卖淫嫖娼事件的随意性,不能说不是一个原因。

  如果说每个公民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那么,公安机关更应该敬畏法律,坚守法律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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