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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错位导致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引起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2:00 光明网
俞贤同

  “我知道民告官挺不容易,但我还是要讨个说法,绝不会轻易放弃。”5月12日下午,京城的天空阴沉沉的,坐在记者对面的戴红玉看上去心情沉重。她解释说:“实际上,我是替我的婆婆打官司。”随后她递给记者一摞厚厚的材料(2006年5月31日《中国经济时报》)。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据戴红玉介绍,戴家住在北京通州区梨园镇魏家坟村。2005年

4月15日,有村代表通知戴家人去村委会签字,楼层抓阄。当天,魏家坟村村委会传出“消息”,通州区群芳园小区一期项目拆迁工作已经启动。第二天,贴出了拆迁公告,戴红玉被通知到村委会东侧楼房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拿到土地证后,戴红玉认为,她家宅基地面积与土地证登记的宅基地面积不符——宅基地实际面积约为350平方米,而该土地证登记的宅基地面积228平方米,两者相差100多平方米。据说,由于戴红玉家人想看她家的拆迁评估报告的要求,也未能得以实现,因此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本来发生这种事情,主管拆迁的有关政府部门应该要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深入了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但是,在还没有协商的情况下,负责开发该项目的北京伯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7日,就此向通州区建委递交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通州区建委虽然先后对该案也进行了两次调解,但未获成功。于是,通州区建委于2005年11月18日做出行政裁决:裁决申请人给拆迁被申请人补偿款共计37万余元,并要求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5日前,将拆迁范围内其所有房屋腾空。否则,由通州区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真是咄咄怪事!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但是,北京通州区建委竟然插手北京通州区梨园镇魏家坟村的拆迁工作,而且还只听开发商的一面之词,致使村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这种严重错位行政的行为,难道不应该值得我们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深思吗?

  在目前的农村,特别是在城郊结合部的村庄,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注意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不注意做好细致的工作,不注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不顾及群众的实际利益,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唯长官意志,我行我素,肆意妄为,严重侵犯群众正当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在有的地方,由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在处理此类事情中贪赃枉法,因此还引起了群众强烈的不满,甚至还造成了激烈的矛盾和严重的社会问题。

  众所周知,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多次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而且要把群众的利益始终挂在心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要特别注意妥善地解决好关系到百姓最迫切最直接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是,胡锦涛总书记的话到了北京通州区基层政府的有关部门,竟然就没有了下文。而且通州区基层政府的有关部门竟然还错位行政。

  我不禁要问:北京通州区建委为什么要直接插手本来不应该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情?这里面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还有隐藏着什么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在全国上下都在关注“三农”问题的今天,应该说,此案所反映的问题在新农村建设、村民拆迁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应该值得我们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分析与思考,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为开发商的片面追求利益所动,要做到公正执法,要做到能够切实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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