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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亟需配套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3:00 正义网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加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今后,在开展国内外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时,均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名义实施。(《燕赵都市报》6月9日)

  作为国家最高药品管理监督机关,单独加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使之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机关编制,这不仅有利于公平公正做好药品监测工作,更能促进这项较为薄

弱环节有新的改观。

  近年来,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就以最近一个月为例,先是齐齐哈尔假药事件,让人胆战心惊;再是注射鱼腥草注射液导致死亡事件,更使人不寒而栗;紧接着,又发生了石家庄第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氯化钠,使病人出现不良症状的险情。在这种背景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挂牌成立,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然而,笔者以为,要让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挥应有的作用,还亟需几项配套措施来规范和完善。

  首先,要建立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健全信息发布机制。虽然我国大部分省市已建立了省一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但由于受到机构编制、经费来源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制约,再加上监测机构本身分布不均匀,在很多地方还存在真空现象。这种机构设置显然很难适应药品不良反应日常监测工作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在人才、经费上给予倾斜,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人才),让公共财政来承担日常经费需要;同时,要利用各种载体,诸如电视、报刊、网络等,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让公众亨有充分知情权。

  其次,要完善相关法律。从现行法律来讲,我国涉及与药品质量有关的法律,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药品管理法》。其中,针对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细则,难以操作。比如《药品管理法》第71条只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制度,对已确认发生严重ADR的药品,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而对于一系列实施细则却未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法律上的空白导致了对缺陷药品难以掌控。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

  最后,借鉴国外经验,实行药品召回制度。药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制度,很多国家都将其写入了法律。据了解,在美国,药品召回制度主要分“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其中,“自愿召回”由药品生产商或经销商实施;“强制召回”则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美国的药品召回制度规范、程序严格、可操作性强,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不仅有效地调控了药品市场,降低了缺陷药品对公众的危害程度,也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我们不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实行药品召回制度,不让任何有缺陷药品损害百姓的生命健康。

作者:吴睿鸫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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