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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垄断法中不能缺席反行政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3:23 正义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昨天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一位起草组成员确认,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 ,但是草案在总则中还是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第一财经日报》6月8日)

  尽管草案在总则中还是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但是有关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这实际上表明,反行政性垄断的各种措施在这部法律中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本就不具可操作

性。对于这样的重大缺陷,无疑是大大地降低了反垄断法草案通过的意义。

  通常认为,行政性垄断不同于自然垄断,也不同于竞争中形成的垄断,它是指由于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行政性垄断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行政垄断,是指政府等行政部门作为直接主体,运用禁令、法规、文件等方式,直接参与、限制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另一种是间接行政垄断,是指政府等行政部门作为间接主体(即幕后人),而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参与的垄断行为。

  行政性垄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危害是非常明显,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讲,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当前反垄断的最突出的问题,它严重地破坏了市场中公平竞争的规则,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当前,行政性垄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的行政性垄断经过多年整治,非但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日益严重的趋势。

  反行政性垄断是如此重要,当然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缺席。事实上,自《反垄断法》起草之初,就辟有反行政性垄断的专章,就连那些不主张把行政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专家也承认,行政性垄断仍是当前对中国正常市场竞争的最大制约,需要着力解决。因此,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删除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

  反行政垄断措施缺席的反垄断法是残缺的,不利于促进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化。因此,希望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立法机关能考虑再设立行政性垄断的章节的问题。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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