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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成语写错罚款一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3:38 正义网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刚刚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今后,如果广告招牌用字上出现诸如“无与轮比”、“烧胜一筹”的字、词,广告牌的主人将有可能被处以1万元罚款。(《法制日报》6月8日)

  没想到啊,“无与轮比”、“烧胜一筹”等等巧妙绝伦的广告语竟可能被处以罚款!平素,每当漫步街头,总能看到一些成语被改造成广告语置于城市上空,这时候我往往会

会心一笑,感叹广告设计者想象力之丰富,创造力之无穷,而不是担忧此举有损汉语形象,误导公众等等所谓的负面影响。相信有此感觉的大有人在。

  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在事实上,只要有基本汉语知识的人都能领会到广告语的妙处,知道这里的成语已经改造过了,不再是词典里规范的写法了。换句话说,如此这般改造成语不会误导公众,亵渎汉语,对社会没有什么损害。这一点随着公众受教育程度的日益提高将日益正确。既然于社会无害,为何还要遭受处罚呢?

  “明德慎罚”、“令顺民心”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本观念,我们寄希望法规能够惩恶扬善,何谓善恶,民心自有公断。我想对于这些人们并不十分讨厌的广告语,还是尽量避免少下杀手的好。

作者: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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