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主持人代言“粉红丝带”有何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5:37 正义网

  近日,一幅半裸出镜的公益广告,昂然出现在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代言是具有仁爱精神的“粉红丝带”活动。三位女性分别是湖南某电视台当红女主持许静、长沙某电视台当家花旦丹丹(陈丹)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大三学生lisa。 惹人眼球的宣传照加上三位特殊身份的女主角,一时间闹得长沙城里街头巷议,甚嚣尘上。(见6月9日星辰在线)

  消息甫出,三位代言人的行为引起了广泛争议,且争议主要集中在二个人的特殊身份上——电视台主持人。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就不能代言公益广告吗?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件,对此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也许在公众看来,问题的关键是主持人是否可以“半裸出镜”代言公益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告和职业首先,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单从那几个宣传画来看,这则公益广告看不出有任何淫秽等不健康的内容。如果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核程序,它完全是合法的。

  如果说主持人半裸代言公益广告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但法国的蒙田说过, 一个人自有一个人的审美观。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观众自身:在艺术人的眼中,它也许就是一个艺术创造;在公益事业中,它就是一个宣传广告。而在普通观众眼中,这则公益广告是什么东西,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审美标准。另外,这则公益广告主要是针对成年人,对此我们完全没必要大惊小怪。

  而站在三个代言人的立场上,以她们现在的身份,其中两个主持人可谓是已名利双收,她们完全犯不上借此出名。所以笔者认为,我们不妨把她们当作三个热爱公益事业的普通人,少些指责,为她们的爱心献上一片掌声吧!

作者:王玉初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