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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中华”铅笔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3:02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周瑞平刘志强骆广群)2005年高考前夕告破的沈建韬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中华”牌铅笔案,曾一度震惊全国,后被公安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等部门列为去年中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大案件之一。6月9日上午,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沈建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妻子王瑞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3年下半年,原蚌埠市铅笔厂职工沈建韬与江西省华翰文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国龙、徐清华、徐卫国(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生产假冒中国第一铅笔蚌埠有限公司的“中华”牌铅笔。

  法院审理认为,沈建韬、王瑞敏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非法经营数额达154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陈俐宏、王志明、楼建萍、牛秀强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铅笔,多次从沈建韬处购买后加价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陈俐宏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数额巨大。案发后,4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款,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陈俐宏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50万元;王志明、楼建萍、牛秀强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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