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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双倍赔偿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3: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晨迪)买新车,却买来一辆行驶了2000公里的旧车,对此,成都消费者朱刚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双倍赔偿。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朱刚购买的汽车始终因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而被认定不适用“双倍赔偿”原则。昨日,接到成都中院终审判决的朱刚仍表示不服判决。

  一审 购车人要求双倍赔 法院不支持

  2004年12月5日,朱刚在成都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一年之后,朱刚将车开到经销商的维修部保养。检修过后,朱刚发现,早在他买车之前,已有一位姓张的人对此车进行过保养。这车是别人买后退回公司的旧车,而且还行驶了2000公里。

  对此,经销商相关负责人承认他们工作失误,愿意赔偿朱刚1000元作补偿,朱刚予以拒绝并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经销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退回此车,同时退回车款,另赔偿购车款1倍的损失。

  去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品,才受《消法》保护。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普通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据此,法院没有支持朱刚的诉讼请求。

  二审 销售公司不诚信 赔偿5000元

  朱刚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经过二审审理,成都市中院昨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而此案中由于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所以不适用《消法》,适用《合同法》,朱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法院同时认为,经销商卖车给朱刚时,没有明确说明此车曾销售过和行驶过,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中院改判一审结果,判令经销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朱刚支付补偿款5000元。

  对于这个结果,朱刚仍不服,昨日,他告诉记者,将继续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思考 汽车是否消费品 专家有话说

  眼下,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范畴,随着此案的发展,已引起市民的极大关注。有专家表示,如今国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确实具有一定的意义,《消法》本身没有明确表示汽车“是”或者“不是”生活消费品,关键看法官的个人理解。

  专家表示,这些年,外地法院也不乏有一些商品房欺诈的双倍索赔案例,朱刚一案将引起人们对法律适用的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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