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坠楼户主成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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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4:05 北京晨报 |
晨报讯(记者 白明辉)保洁员为户主提供保洁服务,不慎从楼上坠下,导致身体严重受伤或者死亡,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昨天上午,一起保洁员告户主的案件在昌平区法院回龙观法庭开庭。 “事情发生后,我和老伴3天没睡着觉。一闭眼就能看到那个孩子躺在楼下。”昨天上午,张先生向记者回忆了事发的起因。今年4月,她与自称为某保洁公司的赵某取得联系 ,赵某随后答应为张先生儿子的新房提供保洁服务。4月6日,15岁的金某在其姨妈赵某的带领下来到张先生家,为住房做清洁工作。“这个孩子1米7左右,他自称是20岁。”随后,金某在为住房擦玻璃的过程中不慎从7楼坠下。“我们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而且对金某表示同情,可没想到却被他告上法庭。”张先生说,事后他才得知,金某所在的保洁公司并不存在。“可他们在名片上清楚地印着公司名称。” “他姨说带孩子来北京玩,没想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金某的父亲说,金某仍处在昏迷状态。“金某受雇于张先生一家,二者属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发生这样的事,应当由户主负责。”金某的律师说。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杜永浩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这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原告是保洁服务的提供者,而被告是保洁服务的接受者。依照有关规定,金某在其向被告提供保洁服务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被告没有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