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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举办体育竞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4: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新近修订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突破了体育行政部门举办体育竞赛传统,赋予本市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的资格。记者昨天从政府部门获悉,该《办法》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近期将正式公布实施。

  根据1996年市政府第1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规定,举办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但这种管办合一、主办权过于集中的

模式,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主体多元化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不利于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为此,新《办法》对此加以修订,规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支持体育竞赛”。

  新《办法》规定,个人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符合如下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场所、设施、器材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

  同时,个人申办体育竞赛,应当在举办体育竞赛2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登记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见表)。如要取消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原审批、登记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

  ■链接·申办材料

  1.体育竞赛申请表;

  2.主办者的身份证明或者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3.体育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和经费预算报告;

  5.设备、器材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6.体育竞赛场所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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