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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顶”煤矿将被通报监察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4: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加强煤矿企业登记审查,对于新发现的“红顶”投资入股煤矿行为,要通报监察部门。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与纪检、监察、安监、煤监、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随时提供和交换信息。对于新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监察部门。通知指出,对于虚假出资及提交

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虚假出资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虚假出资额可不再补缴,但须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责令企业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对于触犯党纪国法的,要抄告和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是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要依法对企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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