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纠纷 《消法》居然不管用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8:1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消费者二审败诉,专家认为一切购买行为均适用《消法》 成都市民朱刚购置的一辆已经行驶了2000公里的“新车”引发他与车商之间,长达一年的纠纷。昨(9)日,朱刚终于等到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朱刚再次败诉。“购买家庭用汽车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不满判决的朱刚决定向高院提起申诉。 一审:本案不适用《消法》 2004年12月15日,朱刚在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00元的“幸福使者”小轿车。直到2005年8月1日,朱刚才发现,这辆车曾在2004年9月28日卖给过一个叫张某的人。 “汽车销售公司竟然把一辆旧车当新车卖给我!”气愤的朱刚于8月11日找到该公司要求退赔。最终,该公司承认汽车被他人驾驶过2000公里,并答应赔偿朱2000元钱。对于这个条件,朱表示无法接受,以该公司消费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收回这辆车,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 一审法院以“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朱刚与销售公司之间的纠纷,适用《合同法》。”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二审:不诚信赔5000元 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朱刚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适用合同法调整。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未完全遵循全面适当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定销售公司支付给朱刚补偿款5000元。 早报记者周晶晶 □观点交锋 买首饰别墅也应适用《消法》 汽车是否属于奢侈消费品?如果是奢侈消费品是否就不适用于《消法》保护范围? 四川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蒋和胜:《消法》里并没有将消费品分为普通和奢侈两等,只说为生活所需。这个提法是为了区分为生活所需,还是为生产所需,并不是由此产生了商品价高、价低的概念。朱先生买车代步,或是其他消费者购买首饰、别墅都有其生活所需的理由,一切购买行为都应当适用《消法》。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王建平:在《消法》里并没有对“奢侈品”消费进行规定,也没有这样的区分,“汽车消费和其他商品一样,应当适用《消法》保护,法院给出的‘汽车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的说法比较牵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