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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居民可申请低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9:0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昨天,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对“城中村”改造中的居民,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制度。

  《办法》要求,“城中村”所在地政府应利用现有资源,兴办第三产业,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参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

  “城中村”中居住的南京户籍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男性年龄不满45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按自由职业者办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农民,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城中村”居民,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因“城中村”拆迁而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同时迁转最低生活保障关系,并维持原补差标准3个月不变。(姚媛媛)

  (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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