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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过劳死"立法,中国为何不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9:59 东方网

  

评论:"过劳死"立法,中国为何不可行?
过哲峰作品集年仅25岁的华为员工胡新宇,因工作任务紧迫持续加班近1个月,导致过度劳累,全身多个脏器衰竭,于日前猝死。但是劳动部门表示,目前在中国“过劳死”不属于劳动保障范畴,无法取得相应补偿。

  确实,在中国,对于何谓“过劳死”,劳动部门一头雾水,法学专家莫衷一是,一直没有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迄今为止,“过劳死”在法律上仍是一片空白,没有明确的

规定。司法实践多将“过劳死”作为“工伤”案件起诉,但是未见有胜诉的案例。

  “过劳死”一词缘自日本,一般来说,指的是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甚至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上世纪80年代,“过劳死”似乎离我们还十分遥远,我们的媒体曾经以旁观者的姿态,大量报道过日本的“过劳死”现象。而今,“过劳死”已经走近我们,并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更令人担忧的是,“过劳死”不仅仅局限于知识分子群体,而且已蔓延到各种职业人群包括体力劳动者。

  对于“过劳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讨论过多年,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又有人大代表正式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媒体也为此热闹了好一阵子,但是终因被认为“没有可操作性”而至今未果。

  “过劳死”立法“没有可操作性”吗?早在1994年,日本劳动省就已正式把工作过度列为“职业灾害”,日本官方又在近年把“过劳”正式列为职业病的一种,“过劳死”被写进了日本法律,并得到不断。我们不妨看看,邻国日本是怎么对“过劳死”立法的——

  原本,尽管日本政府对“过劳死”实施法律干预,但由于最初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每年只有大约40%的过劳死雇员家属打赢官司,获得赔偿。2001年底,劳动省经过慎重研究,又对“过劳死”相关法规提出修改建议。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6个月,考察在最后的2到6个月里,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我不明白,对“过劳死”立法,为什么日本可行可操作,我国就不可行不可操作呢?!

  曾记否,尽管一些国家对“性骚扰”已有专门立法,更多的则通过相关法律对“性骚扰”作出规定,我国人大代表也曾正式提交“反性骚扰议案”;但是,长时期一直被认为“取证难,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束之高阁,直到去年8月份,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才正式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果没有相关立法,“性骚扰”就永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么保护妇女权益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现在,长期加班加点的“过劳”现象十分普遍。尽管《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但是近见报道,有关调查显示,上海有42%的企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过劳死”正开始威胁高节奏、高压力的都市人,新闻工作者、科研人员、企业高管成为三类高危人群。

  我们同样应当认为,如果对“过劳死”没有相关立法,“过劳”现象就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完全有可能变成一句空话。


作者:过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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