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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反行政垄断章节为何被误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0:00 红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6月7日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一位起草组成员确认,草案中关于行政垄断的章节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但是草案在总则中还是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第一财经日报》6月8日报道)

  早在今年元月,《新京报》就报道说: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通常所谓“反行政垄断”——将整体删除

。消息甫出,顿时引来了媒体、民众的质疑与反对。现在,《反垄断法》(草案)删除行政性垄断的章节的说法得以确认,而且业已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原则通过,并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想必将再次引起质疑与反对的声浪。但是,如果仔细研读一下此事的相关报道,我们就会发现,在对行政垄断界定上,民意与法意是两码事,民众对删除“反行政垄断”章节存在着误读。

  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行政垄断是指铁路、电力、石油、烟草、邮政、电信等行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行政管制,或经政府特许而实行独占经营。而根据今年元月《新京报》的报道,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对行政垄断的定义更多是指地方保护与地区封锁。对民意所指的“行政垄断”,立法部门和学术界则称为行业垄断。《反垄断法》(草案)总则中保留的针对行政垄断的宣示性规定为:“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而这正是学术界对“行政垄断”约定俗成的界定,其主要是指地方保护。在《新京报》这篇报道所附的《垄断在中国的三种类型》小资料中,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被称为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则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有关专家指出,尽管人们通常将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并提,并视为行政垄断的两种典型形态,但是行业垄断并不在《反垄断法》“反行政垄断”这一章的规制范围之内,该章主要针对“地区封锁”这类地方保护主义。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即使保留“反行政垄断”章节,对民意所指的“行政垄断”也并没有相应的规制作用。

  在另一方面,世界各国都普遍确立《反垄断法》适用豁免的制度安排(亦称适用除外),即在某些领域中或对某些特定行为,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因为在这些领域,垄断的存在比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更有利。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就明确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和领域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特别规定;但是,经营者实施超出其特别规定的行为,适用本法。”由于我国铁路、电力、石油、烟草、邮政、电信等行业的体制现状均有专门性法律法规加以确认,因此,即使不删除原有的反行政垄断章节,《反垄断法》(草案)也实际上已给上述行业反垄断法适用豁免的“待遇”。虽然,我们并不认可这些行业享受反垄断适用豁免“待遇”的合理性,但着眼于避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冲突,这种适用豁免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排除有关利益集团对立法者的影响,那么,对反行政垄断这一章的整体删除,绝不是不反行政垄断,而应当视为立法者已经抛弃了通过《反垄断法》破除行政垄断(包括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的思路,并力图从其他层面来寻求治本之策。对此,很多人之所以误读,除了定义理解上的歧见之外,更多是因为对制定《反垄断法》来消除行政垄断寄予了太多希望。其实行政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是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不彻底造成的,绝不是一部反垄断法所能解决得了的。只有通过深化这三方面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垄断。而具体到法律手段来说,关键不是靠制定《反垄断法》,而是靠修改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从立法角度放松管制,引入竞争。

稿源:红网 作者:王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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