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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区选物业不妨成立“选聘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2:17 新京报

  前天,《新京报》披露了一些小区在选聘物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如有的业委会被指选举不透明,还有的因为“招标”改“邀标”,致使新物业被疑“内定”,等等。

  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本应协调运作,才能保障小区生活系统的正常运转,无论哪两方之间出现矛盾,都会影响小区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就如何防范和化解选聘物业过程中的一些弊病,笔者想提一点建议。

  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不必过分倚重或拘泥于单纯“业委会治理”的操作模式,而可以考虑单独设立或者直接选举专门的“选聘物业委员会”。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力和职责;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活动中,并不一定非要借助业委会之手,而可以采取成立相关选聘委员会的方式,由其具体负责选聘事务。这不仅可以避免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某些繁琐程序和条件,也能保障选聘工作更有针对性和透明度。

  从国外物业管理的经验来看,小区管理体系比较讲求精细化,不仅有业主大会及其管理委员会,还包括一些专门委员会,如财务管理委员会、公共设施管理委员会等;此外,还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其中,选聘物业委员会便属于临时性专门委员会,在其履行完选聘物业任务后,后续的管理及配合工作,则可由业主大会或管委会接管并负责。这往往更能提高管理效能,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至于具体选聘方式,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只是手段,何况这两种方式都是被我国《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明确认可的。所以,关键还是在于真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倾听业主的声音,充分发扬民主决策、自治管理的作风。

  □墨帅(北京律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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