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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 违约金过高只赔利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4:3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车文斌) 购买商品房,违约金约定过高,将不会受到法院认可。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判决违约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赔偿,而只需按银行同期利率赔偿损失。

  2003年7月,市民胡良度花26万余元,在成都天立置业公司开发的龙爪小区购得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一年后办理产权证,否则,按已付房款的5%赔偿购房者违约金。去年5月30日,是双方约定交付产权证的日子,但开发商未办妥产权证,一周后才将产权证交到购房者手中。

  迟交产权证一周,天立公司违约。胡良度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房款26万元的5%赔偿,向其索赔1.3万余元。审理时,开发商认为,原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过高,迟办产权证一周,并没给购房者造成损失,不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迟办产权证确已违约,但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减少的标准为造成损失的30%。同时,违约一周,购房者未提供损失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不按已付房款的5%赔偿违约损失,违约金按银行同期利息执行。

  该案审结,提醒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过高的违约赔偿比例将不会获得法院支持,与开发商签约,应选择合理的赔偿金,以免误入开发商的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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