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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企解散应先付职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9:54 东方网-劳动报

  连先生来电:从1999年到今,我在张某开办的企业打工,张某欠我一年多工资未支付。前不久,张某以企业经营亏损为由决定将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张某称办厂时借了同学李某10万元钱,将厂里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了李某,用于抵偿欠款。请问,张某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罗玲律师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

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张某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以欠李某钱为由将财产转让给李某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之间只是一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清偿顺序应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因此张某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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