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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表复置金算"隔年账" 顾客怒投诉柳州物价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10:3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从3月1日起,柳州市物价部门叫停了该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原柳州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每年向用户收取30元燃气表复置金的做法,但煤气公司最近却频频发出“欠费通知”,催告用户补缴今年3月以前尚未缴纳燃气表复置金的“陈年旧账”。对此,物价部门对煤气公司这种催缴行为说“不”。

  几天前,家住公园路的苏女士接到煤气公司的“欠费通知”,称苏家截至今年5月31日止,共欠2006年3月前两年的燃气表复置金60元。要求苏于6月15日前到煤气公司办理欠费结算手续,否则将中止供气。苏对此十分不解,于是向今报投诉。

  昨日,记者根据“欠费通知”上标明的咨询电话2892211打到了煤气公司咨询收费依据。一位自称姓李的女接线员作了这样解释:物价部门规定从今年3月1日后停止收取燃气表复置金,而公司催缴的是2006年3月以前的复置金,所以没有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煤气公司的做法真的没有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吗?随后,记者带着相关问题采访了柳州市物价局。

  物价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段时间,柳州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也接到了不少管道煤气用户反映,在接到煤气公司的“欠费通知”中,除催缴拖欠的气费之外,还有催缴今年3月前燃气表复置金的内容。该负责人说,今年初物价部门下发的《关于煤气表复置金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3月1日起,煤气公司须停止每年向用户收取30元燃气表复置金;对已交纳燃气表复置金5年(含5年)以上的用户,且没有更换过燃气表的,煤气公司必须为用户免费更换一次燃气表;交纳复置金不足5年的用户,按已交金额补足差价,也可以获煤气公司更换燃气表一次。今后如用户需要更换燃气表的,煤气公司可以按合理成本价收取。

  对于煤气公司近期频频催缴用户燃气表复置金“陈年旧账”的做法,该负责人明确表示这是违规行为。她再次强调,今年3月1日起,煤气公司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往年未曾收取的燃气表复置金,否则物价部门将按价格违法论处。

  据悉,物价部门昨日已正式通知煤气公司,不得再向用户催收燃气表复置金。昨晚9时,记者从煤气公司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该公司已接到物价部门的通知,并已宣布停止向用户催缴2006年3月前的燃气表复置金。编辑:黄皓作者:王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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