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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示 持优惠证少缴税8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08:53 兰州晨报

  近日,一些市民向本报询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6月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兰州市国税局。

  兰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另外,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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